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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租车网/租车网/租车中的各个法律关系

 上海租车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租车已逐渐成为人们的用车习惯之一。然而在汽车租赁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法律纠纷不断,特别是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需求方是否当然地被认定为“机动车使用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一直存在争议。

 

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因租赁、借用等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之后,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

 

普遍的观点认为,需求方即“机动车使用人”。按租车的两种模式分类:一种是仅提供车辆,由需求方自行寻找驾驶员,即自驾租车;另一种则是提供车辆的同时,为需求方配备驾驶员,即带驾租车。

 

自驾租车法律关系

 

在这种汽车租赁业务中,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的规定可知,汽车租赁企业与车辆需求方之间属于典型的租赁法律关系。

 

当租赁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时,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车辆承租人承当赔偿责任;汽车租赁企业若对事故损害存在过错的,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带驾租车法律关系

 

对于带驾租车,我们认为企业为需求方提供车辆和司机,普遍认为企业和需求方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要求其承当连带赔偿责任。因为实际是从事运输服务业务,与客运企业并无本质差别。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规定可知,汽车租赁企业雇佣的驾驶员驾驶车辆为需求方提供特定时间和特点地点的运输服务,符合提供服务合同的特征,因此可以认定两者实际是存在运输服务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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